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藏科协党发〔2021〕32号
各市(地)科协,各自治区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
现将《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推荐授予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贯彻落实。
中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党组
2021年9月29日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推荐授予
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自治区科协)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工作管理,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和《西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各级科协组织(自治区、地市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按照职能职责权限(包括自治区党委、政府授权)开展授予和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推荐授予的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的组织活动。
第二章 省部级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推荐审核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省部级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全国最美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以及国家新设立的其它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
第四条 推荐审核程序
(一)成立机构。推荐单位应当按奖项评选规程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如推荐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推荐工作小组。
(二)制定工作方案。推荐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三)推荐人选。推荐单位应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布推荐信息,负责本地区本领域推荐人选材料收集、整理、推荐、上报等工作。
(四)审核材料。被推荐人所在单位须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和材料涉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单位负责学术审核,审查被推荐人材料的完整性,对被推荐人材料中的主要事迹成就和贡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五)组织评审。由自治区科协组织专家或通讯方式进行评审,投票确定被推荐人,并提交自治区科协党组研究通过。
(六)进行公示。通过审核和评审后,在自治区科协官网、西藏科技报和科普中国·西藏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内仅受理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投诉内容、事实证据等。
(七)报送结果。推荐结果经自治区公安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中国科协。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推荐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化纪律意识,坚持学术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坚持专家主导,倡导科学家精神,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确保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注重发现和举荐新兴学科领域、交叉学科领域优秀人才,关注和举荐优秀中青年专家。
(三)推荐单位应充分了解掌握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状况,全面做好深入细致的组织服务工作。
(四)推选单位和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要严把法律和社会道德关,全面综合考察被推选人学术水平和学风道德。
(五)报送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章 自治区级以下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推荐审核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自治区级以下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有:区党委组织部、区科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优秀科技工作者”;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区科协开展推荐、授予的其他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以及向自治区推荐全区性称号候选人。
第七条 推荐审核程序
(一)制定方案并印发通知。自治区科协制定工作方案并印发通知,推荐单位根据方案和通知要求,明确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二)推荐人选。推荐单位应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布推荐信息,负责本地区本领域推荐人选材料收集、整理、推荐、上报等工作。
(三)审核材料。被推荐人所在单位须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和材料涉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单位负责学术审核,审查被推荐人材料的完整性,对被推荐人材料中主要成就和贡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四)组织评审。由自治区科协组织专家或通讯方式进行评审,投票确定被推荐人,并提交自治区科协党组研究通过。
(五)进行公示。通过审核和评审后,在自治区科协官网、西藏科技报和科普中国·西藏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内仅受理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投诉内容、事实证据等。
(六)推荐结果经自治区公安部门审查,报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工作要求
推荐工作按照“民主推荐、资格审查、同行评议、组织考察、组织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推荐单位依据推荐条件和推荐范围,按照民主推荐、群众评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方式,提出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并在本单位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二)资格审查。由自治区科协业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组成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照遴选标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初筛,汇总提出候选对象名单提交专家评议。
(三)专家评议。由评审工作办公室随机抽调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各奖项的不同遴选标准要求,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出候选人名单。
(四)组织考察。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推选单位对候选人的政治关、学风关、业绩关、道德关、廉洁关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并在科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天。
(五)组织决定。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科协党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评审工作办公室将拟推荐表彰候选人材料报区党委政府审定后上报。
第四章 推荐授予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本办法开展授予和推荐授予的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同时具备各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的具体要求:
(一)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法人组织。
(二)从事与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有关的法人组织。
(三)从事与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有关的中国公民。
(四)工作关系或工作地在西藏。
(五)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推荐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化纪律意识,按照推荐工作的有关通知和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推荐工作。工作中应坚持学术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坚持价值导向、倡导科学家精神,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要严把法律和社会道德关,在被推荐人的政治立场、廉政建设和学风道德方面切实负起责任,全面综合考察被推荐人学术水平和学风道德,对被推荐人材料中的主要成就和贡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第十二条 对荣获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的个人或组织,自治区科协应联合宣传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违规处理
严肃推荐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纪律,加强监管,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事迹材料骗取荣誉的行为,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并取消推荐单位参加下一届推荐活动的资格。
对于已授予称号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将按照组织程序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通报所属单位及同级纪检部门,涉嫌违法的,依法报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评审工作要坚持原则,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制度。在科技奖励和科技称号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出现问题将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或称号的单位、个人,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